第二百五十六章 盗窃了自己的车辆 (3 / 3)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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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六章 盗窃了自己的车辆 (3 / 3)
        刘虎听了也道:“他把质押的车辆开走,并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损失,因为质押物还没有归被害人所有,怎么能说他是盗窃呢?”

        看到他们俩人都这么讲,孟浪心想,难道这个案子警察办错了?如果是这样的话,他可以想办法把被告人辩成无罪。

        然而这个时候,张萍却说了话,她现在还没有去海城。

        “我认为这个案子是构罪的,虽然说这车子的所有是他的,但是车辆已经质押出去,并且在被害人的占有之下,他在未经被害人允许的情况下,将车子开走,就侵犯到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质押权也是一种物权,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我认为他是构成盗窃罪的。”

        张萍现在的思维还跟律师的思维不一样,律师的思维是如何将这个案子给搞成无罪,而法官的思维是如何让这个案子办成铁案,因而她的第一想法是,站在法官的角度如何看待这个案子,而在法官看来,检察院起诉过来的案子,无罪的可能性很小。

        但她这样一讲,孟浪也觉得她说的有道理了,因为她当过法官,如果她这样认为,法官肯定也会这样认为,那么事情就不好办了。

        “质押权能跟所有权一样吗?”裘宣相提出了质疑。

        张萍道:“我觉得他侵犯的不仅仅是质押权,我们可以想想,被告人把车子开走了,被害人的债权就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他损失的不仅仅是车辆的质押权了,他的八万块钱债权也实现不了了,此时,他损失的不就是财产所有权了吗?”

        刘虎又质疑道:“他的债权并没有消灭,说他损失了所有权,有点夸大了吧?”

        “其实债权并不是根本,根本还是这辆车子,车子在,他的财产权利就在,车辆没了,他的财产权利就不存在了,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切切实实导致了被害人的损失,追究他的盗窃罪责任应当是没有问题的。”

        “我觉得张萍说的不对,车辆的所有权是被告人的,虽然质押在被害人处,但是仍然是被告人的车辆,此时他的债权并没有到期,还不能归被害人所有,在这个时候,被告人将车辆开走,并没有盗窃的故意,只是想把自己的车开回来而已,这种事情应当由民法来调整才是。”裘宣相又反对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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