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章 买金项链 (1 / 3)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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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章 买金项链 (1 / 3)
        法官问完之后,韩渊当即说没有,但他前妻却说道:“报告法官,在结婚之前,他们就说过,要给我们买房,后来一直没买,等我们结婚后,他才给我们买的房,这明明是赠与行为,怎么能变成借款了?当时,我又没有录音,要是有录音,就能证明我说的是真话,他们说的话是假的。”

        韩渊的前妻明显急了,但是她却没证据可提交。

        孟浪便对她讲道:“你没有证据证明的事情,就不要在法庭上讲,有一句话说的好,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不该是自己的东西,就不要死抓住不放,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它不会偏袒任何一个人。”

        他刚这样一讲完,对方律师说道:“原告律师说的没错,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但是第二被告所讲的情况确实是事实,这事该怎么说?现在第一被告是与原告站在一起的,原告说是借款,第一被告肯定说是借款,第二被告如何证明是赠与行为?这就是一种恶意串通行为,请法官查明事实真相,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孟浪听了,反驳道:“本律师再重复两点,一是,原告从来没有明确说过要赠与两百一十万给被告买房,这跟第一被告与原告站不站在一起没有任何关系,谁规定父母借给子女钱就一定是赠与?第一被告早已成年,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第二,不能因为第二被告觉得她的利益受损了,就是别人在恶意串通,所涉房产已经在离婚案中分割完毕,第二被告已经获得了房产利益,两被告在婚后购置了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夫妻共同的债务不能不承担,两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买房,难道两被告不该偿还吗?不能有好处就归自己,有债务就推给别人,污蔑别人在侵害她的利益,这是毫无根据的。”

        话一说到此,法官也是完全听明白了,虽然第二被告一直认为房子是原告给他和第一被告买的,但是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原告向他们作了赠与行为,法律规定,父母在婚后给子女购买的房产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本案,原告并没有直接给子女购买房产,而是将钱款打到了第一被告户头,以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名义购买的房产,这显然不能算作是原告直接购买的房产,因而其打给第一被告的钱款,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应当视作是一种借款。

        毕竟没有哪条法律规定,父母给子女的钱就一定是赠与,而不可能是借款啊?

        第二被告以为占了便宜,但是没想到的是,到手的便宜又要丢了。

        法官最后问第一被告可愿意还钱?

        韩渊马上说道:“愿意还钱。”配合的很好。

        一问第二被告,第二被告马上蹦了起来:“他愿意还让他还,反正我是不还,与我无关。”

        法官又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韩渊说愿意,第二被告又说不愿意。

        法官便宣布不再调解,事后再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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