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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章 基础不成立(求订阅,求票票) (2 / 5)
在这一环节中,从一般人的理解上来看,确实是不存在过错的。
但就如同李敏律师刚才说的,运营公司作为一家体量巨大的企业,在正常的企业运营之外,还应担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职责。
在本案中,我们认为这个社会职责就应该是相比于普通人更加严格的单车管理手段。
还有,就是对风险的更多的预判。
结合本案,那就是运营公司将共享单车放置在公共区域,就应当考虑到那些能够接触到单车的普通人群体,除了正常的成年人之外,还有儿童、残疾人、老年人。
所以,他们应该利用自己体量大的优势,结合管理智慧,针对这些人作出相应的危险预防措施。
但是很明显,在本案中,运营公司并没有这么做。
他们只是在自己的app里提醒了未满十二周岁不能使用共享单车。
然后,能够注册使用app的,早已是成年人。
所以我们觉得运营公司的提醒方式是存在很大的错误的。
因为对象不明。
反而是最应该被直接提醒的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却自始自终没能得到提醒。
基于这种考虑,所以我们认为运营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不作为的民事违法行为的。
其次在侵权行为之外,是损害后果,也即行为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
在本案中,结果很清晰,那就是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
第三,则是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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