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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章 于理无据(求订阅,订阅啊亲) (1 / 5)
按照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不分的情形十分明确,并不存在因为某方存在过错就应该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这没有错。
但同样的,婚姻法也规定了,如果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这样的规定,张远和吴有诚怎么可能不知道。
所以他们虽然在平时的沟通中以因为王有有是过错方进行强调,但在这表面的强调之后,其实还做了另外的两手准备。
其一,就是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其二,则是准备请求损害赔偿。
所以,当廖婷婷代为表达和主张了平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之后,张远也针锋相对地抛出了自己的意见。
“之所以认为原告所谓平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不充分,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第一、原告在近一年半载的时间内,通过为他人购买车辆,支付昂贵的房屋租金等方式,隐藏、转移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也因为原告的这一隐藏和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了这部分财产的大量损毁。
所以,原告王有有方存在法定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情形。
第二,则是损害赔偿的问题。”
说到损害赔偿,张远暂停了一下,同时将己方早就准备好的请求材料通过书记员转交给了老法官,
“在这段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原告不仅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同时还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基于原告的这种行为事实,所以被告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向原告主张损害赔偿。”
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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