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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章 又不是只有三家律师事务所(求订阅,求票票) (1 / 6)
        “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是法定的,所以是很明确的几种:

        第一,意外事件;

        第二,正当防卫;

        第三,紧急避险;

        第四,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已经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在这期间,如果行为人所犯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还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第五,犯罪时不能正确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六,其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那我是不是可以这么认为,如果是有精神病的,那么几乎就等于可以不顾后果地杀人放火无恶不作了?”

        “如果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在刑事方面,这么说也没有太大问题。

        但刑事方面没问题了,不代表民事上就没有责任。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还是有义务代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

        “也就是钱呗?”

        “当然,最实在的就是钱了。”

        “嘿嘿,明白!”

        三天两头回答一些小痞子杰克的私信咨询,似乎慢慢成了张远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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