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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陪审团?(求收藏,求推荐) (1 / 6)
标的额超过一百万的案子,在携永律师事务所也算是个大案子了。
张远一回到办公室,立刻遍被戴守义叫到了办公室,要求汇报今天面谈的情况。
张远自然没有隐瞒,将今天的情况进行完整且详细的汇报。
然后,顺便向戴守义问出了自己的疑问。
“会议纪要里有这么一句话:只有当起楼公司收到目前所操作工程的工程款,起楼公司才会在一周内,按照三家欠款的比例,分别支付货款,并直到2019年11月底,全部付清欠款。
主任,您说根据这句话,应该把付款定义成附条件的还是付期限的呢?”
所谓附条件,就是合同的双方或者多方约定了大家都认可的情况,一旦这个情况出现,那么,双方或者多方就得按照约定,做该做的事情。
而附期限,类同附条件,只是合同各方认可的情况变成了时间,一旦时间到,那就该干嘛干嘛。
具体到钱孙李的这个案件中,这两种定义,分别关系到案件的不同结果。
如果被认定成附条件的,那么按照条件是起楼公司收到工程款。
可目前起楼公司的工程款并没有收到,自然也就不用向钱孙李的梦幻瓷砖公司付款了。
不过如果是附期限的,会议纪要中已经说了,11月底前全部付清,那么,现在已经12月份,起楼公司是显而易见的逾期未付了。
“你觉得应该理解成什么呢?”
戴守义从包里摸索着香烟,随意地反问张远。
“当然是付期限的对于当事人钱孙李更为有利了,只是,我担心在这一点上会存在争议,不敢保证就能说服法官认可我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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