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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章:郡县制 (3 / 3)
每郡有郡守、郡尉和郡监各一。其中以郡守为首。
郡下辖县。县首,可唤作县令。郡守与县令,皆由陛下直接任命。
郡守,为一郡最高管理者,掌全郡政务,直接受朝堂节制;郡尉,辅佐郡守,掌管全郡军事;郡监,掌监察工作。
内地设县,边地少数民族地区设道。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设县长。
令、长为一县之首,掌全县政务,受郡守节制。县令下设尉、丞。
尉,掌全县军事和治安;丞,为县令或县长的助手,掌全县司法。
县以下设乡、里和亭。
乡和里是政治管理,亭为治安管理。
乡设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诉讼和税收,游徼掌治安。
乡以下为里,是秦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里设里正或里典,其职能除与乡政权职能大体相同外,还有组织生产的任务。
此外,还要司治安、禁盗贼专门设亭。两亭之间相隔十里,设亭长。亭须遍布于城乡各要地。”
这郡县制度,是李斯翻遍历朝历代,花了好几个月,通过他们的建立、发展、兴盛乃至灭亡的所有过程记载,才总结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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