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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章 行政学堂 (2 / 5)
青苗法在大宋诸路施行,以现钱贷给乡村民户,若有剩余则贷于城坊郭户。
民户贷请时,须五户或十户结为一保,由上三等户作保,每年正月三十日前贷请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贷请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别于五月和十月随二税偿还,各收息二分。
“相公,青苗法十户为一保,进行借贷管理。下户急需借贷,但却无偿还能力,上户富裕,无需借贷。青苗法本意,上户保下户,以使下户借贷得到担保,进而能够获得救济。但因上户不需要,也不愿借贷,所以抑配乱象丛生。”
一个高大英挺的学员站了起来,满脸通红,看样子颇为紧张。
王松赞许地点了点头,大声道:“这位学员说的不错,看来是深有体会。你来自那里,可否报上姓名?”
学员赶紧肃拜道:“相公,小人包师夏,河南府人氏。小人长于农家,常听家父唠叨,再加上亲眼目睹农人借贷之苦,是以感受颇深。”
王松摆摆手,让包师夏
坐下,赞扬道:“包师夏同学说的不错!其他同学,你们可有意见?”
“相公,地方官员强行让百姓向官府借贷,且随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媚上欺下,额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如此一来,青苗法就变质为官府辗转放**,收取利息的苛政。”
一位学员话音未落,另外一个学员马上站起来反驳道:“相公,王文公推行青苗法,是为了富民强兵,使得民不加赋而国用足,国民富裕后,以便强兵。而青苗法确实使朝廷国库富裕,西北强兵皆由此生。况且,一些豪右官绅势弱之地,新法得以顺利推行,农人也确实得利。不能因为青苗法被废,而一盘否定。”
王安石的青苗法,类似于后世各个银行都有的“农村小额信贷”。政府在春天贷款给农民从事生产,等到丰收后归还本金和利息。
两分的利息,放在后世,是很正常的利率范围,而在宋朝,说高也高,说低也低,因人的资产多寡而异。
正如这些学员们所说的,好好的经,虽然有缺陷,却被人唱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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