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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章 离婚中的困难 (3 / 4)
赵念并不同意和李梅梅离婚,李梅梅只能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不过法院却让李梅梅提供,能证明她和丈夫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看完这个证据清单,李梅梅都傻了,自己分居的时候根本没有寄送够什么“书面分居文书”,也没有签订过“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赵念不肯配合证明彼此分居的事实,就完全没有办法断定二人是因为感情破裂才分居的,分居时间长达两年时间更是没有书面证明。
江局长也帮忙找了以前熟悉的律师,但是赵念完全不配合的态度,让这场离婚诉讼困难重重。
律师建议李梅梅最好能跟赵念协议离婚。
李梅梅只好采纳律师的建议。
赵念似乎对离婚本身并没有不同意,但是他话里有话,却又欲盖弥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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