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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要不要刊登判决书?(1更) (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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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了!
那位年轻的主审法官,判《爱格》和韩琴共同赔偿“逆流的鱼”8万元名誉损失费!
除了赔偿金以外,杂志需要在《爱格》十月刊上刊登道歉公告……要不怎么说年轻法官思维活跃呢,道歉公告刊登的位置,指明了要和当初的“解约声明”同版同页,防止《爱格》耍小聪明给个夹缝页刊登道歉公告糊弄判决。
至于韩琴,她被判以个人名义在天涯论坛发表道歉公告,并需要在“流浪的鱼”本人指定报刊上再发一次。
网络和现实的双重惩罚,对韩琴来说肯定很酸爽。
“8万的赔偿,比我们预期要多啊!”
郑致和很高兴,拿了判决书后,掐着午休时间给闻樱打电话。
他预期是5万左右,没想到判赔了8万。
多3万少3万对闻樱本人来说可能没那么重要,可这个案子很典型,以后再有类似的案件,其他法官可能会参考蓉城法院这次的判决。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现实社会更不是。
名誉是一个人的面子,是一个人的尊严,轻易不能冒犯,大多数人都没有这个意识,除非让他们受到教训,他们才会收敛!
闻樱同样很高兴,“郑律师辛苦了,我想指定《蓉城晚报》,让韩主编在晚报上刊登道歉公告!”
蓉城这边的报纸给了《少年偶像》极大的支持,现在有了胜利果实,当然要和本地的报纸一起分享。
挂了郑致和的电话,闻樱又和邹蔚君联系上了。
“邹阿姨,咱们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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