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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解决问题的两种途径 (1 / 2)
正文1124解决问题的两种途径
孙老对来自海外领地的各种报告历来就十分重视,为此孙老还在参议院做专题发言,孙老认为,我们面对的是这样一个现实情况,如果不加以改变,我们的整个贸易链条就是脆弱的,就目前而言,我们首先要在荷葡两国那里解决这些问题——通过签订条约。
当然了,孙老认为,归根结底,打铁还是要自身硬,我们必须尽快独立自主地开拓新航线,建立新的贸易据点,建立自己的贸易体系——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卖东西买东西都不得不假手于人。
孙老在参议院说,各位试想一下,如果我们不主动走出去开拓航线,时间一长,我们的贸易很有可能被荷兰人和葡萄牙人控制。
这里面有许多反面教材给我们参考——在这个时代的东方和南洋各国,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闭关锁国的,除了劫掠,人们从来不出海,这也是为什么欧洲人,尤其是荷兰人通过垄断贸易控制着世界贸易量的大头的原因。
这就好比旧世界的一些强大的贸易渠道能控制大厂商一样,由此经常会出现像俗话说的那样,不是客大欺店,就是店大欺客的现象……
总之,我们是肯定不想被别人控制的,为了我们在新世界的宏图,我们一定要尽快派我们自己的商船走出去,至于在别人家的势力范围里应该如何办事这个问题,孙老在参议院讨论会上慢条斯理地说出了一句让大家伙印象深刻的话:
“在这个世界,解决问题最有效率的办法有两个:一个是用钱,一个是用粗,各位因地制宜看着办吧……”
通过朱徐二人的努力,《三国自贸条约》终于首次将国家支持的海上私掠行动定义为非法,荷、葡、澳三国一致同意,在南洋海域,“所有未经宣战的抢劫行为均视为海盗行为,三国海军将在这一领域展开军事合作,共同维护海上运输的安全……”
注意,这个条款只限于南洋海域,根据三国达成的共识,所谓南洋海域,北界为大员岛与大陆的海峡,南界为帝汶岛南部海域,西起马六甲,东至吕宋群岛以东海域,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国家——包括且不限于条约签字国的海上力量,均不得授权私掠或者变相授权任何船只采取私掠方式进行海上劫掠,如有发生,三国将视此类行动为战争行为。
葡荷两国代表最终同意了澳洲方面的提议。
此外,《三国自贸条约》还规定了三国相互开放新安城、帝力港、古邦港和欧库西港的投资,并提供贸易便利的内容,对于葡萄牙人来说,因为这个条约所涉及到的南洋地区不包括澳门,葡萄牙帝汶总督辖区已经完全开放了所有港口,而南洋海域澳洲和荷兰还有许多重要的贸易港口,比如巴达维亚、安汶等,于是澳荷两国又就双方其它港口的投资和贸易便利问题,展开了一轮的单边谈判。
朱徐二人明确要求荷兰方面,本条约应当适用于两国在南洋海域的所有港口,这意味着,澳洲人的船只——当然也包括葡萄牙人的船只,可以自由停靠包括安汶和巴达维亚在内的三十多个荷兰贸易港和海岸贸易栈,并在那里做生意。
自然的,在贸易便利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应该跟进入古邦港同等待遇。
当然了,作为交换条件,澳洲人承诺今后凡是澳洲联邦的港口均对荷兰人和葡萄牙人开放,而且全部按照新安城自由港的标准给予“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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