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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二十三章、十一长假(4) (3 / 4)
梅艳芳生前曾表示,自己是母亲的赚钱工具。
去世前立下遗嘱,并成立信托基金管理其遗产。
当中订明其母每月可领取7万港元的生活费;赠送170万教育经费予其二哥及姐姐的儿女,供他们读书至大学毕业;以及将自己的两处物业赠予好友刘培基。
遗嘱还指明,直至覃美金去世,所有资产会扣除开支捐给妙境佛学会。
在此后的12年里,梅妈不直不停地打官司争遗产,希望一次性领取7100万的生活费。
梅妈原本有一套和梅艳芳联名买的房子,但在梅艳芳去世后以500万港币卖掉买了另一套物业,后来为了打官司2007年底以900万港币卖掉了。
之后,梅妈以月租4.3万港币租住在跑马地一个大单位。
10多年的官司之路,也让这位90多岁的老太太生活拮据,结果上演了“在街边地下捡菜,炖豆腐吃”一幕!
后面打着打着就出现了梅母拖欠律师费的新闻,这些都是有数据作为参考的。
为了能够还清高额的债务,原本梅母每月能够领10多万生活费的,只能消减了一部分用来抵债。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梅妈经常向法庭要求增加生活费,2008年每月生活费竟高达58万,更甚者以官司压力大,要环游世界散心的理由向法院申请几百万旅费,被法院拒绝。
甚至还喊穷,梅艳芳的粉丝也接济过她。
为了钱,把梅姐的内衣内裤都拿出来卖,这是人吗?
阿梅就算去世了,也没亏待过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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