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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二百六十一章、再决高下(6) (1 / 4)
(三)法制建设尚不健全,债务清偿难度大。
第一,我国民营企业占比较高,民营企业在管理方式、内控机制、风险管控的等方面都相对落后,在债务形成时往往不会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追溯债券。
第二,我国检察院、法院、公安系统在职权及履职方面相对分离,从现实情况来看,如果通过司法机关进行债务清偿,即使已进行审判,后期清偿难度仍然较大:
一是司法机关对欠债企业的资产进行冻结清偿的时限较长;
二是除了土地厂房等固定资产清偿处理较快之外,其他资产如存货、应收账款、无形资产等清偿难度均较大,往往造成债务仍存在大量缺口情况。
(四)利率市场化不断深入,信贷规模进一步收紧。
自2004年以来,我国央行基准利率不断上升,到2015年年底取消银行贷款利率上限,我国银行信贷市场利率市场化基本完成。
随着银行系统对利率定价权进一步提高,信贷市场供需不平衡情况日益明显。
一方面,“垒大户”、“扎堆投放”情况增多,贷款资金多倾向于投向上市公司与大企业,造成供大于求;
另一方面,大部分企业在融资中却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
同时,随着银行利率提高,社会民间融资利率也进一步提高,对欠债企业来说无疑雪上加霜,使“三角债”加速恶化。
解决“三角债”问题的对策分析
针对以上分析的“三角债”的形成原因,提出以下对策方案:
(一)成立专门“三角债”清偿中心,由国家机关统一规划管理。
一是将我国“三角债”纳入统一的清收管理中,进行统筹规划管理,防范出现系统性信用风险。
二是从司法介入、社会安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债务清偿进行步调一致的安排部署,提高清偿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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