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章 谣言风波 (3 / 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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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章 谣言风波 (3 / 4)
        不能依靠暴力来解决这种事情,只有通过严格的立法,将造谣的犯罪成本提高,才可以压制这种不良风气。

        现实里,被造谣者往往是百口莫辩,哪怕是事后证明了清白,其受到的伤害有时候已经不可挽回,比如承受不住压力自杀了。

        这个时候,法律可以还受害人一个公道吗迟到的正义,已经不能说是正义,只能说是法律的遮羞布。

        而且网络造谣,往往造谣者和推波助澜者非常多,少则几千人,多则几十万人,甚至几百万人,在法不责众的情况下,这种事情一般不了了之。

        这一次的提案之中,黄明哲交给了网络管理委员会内部去讨论,他并不打算参与其中。

        ……

        作为网络管理委员会之中,有提案资格的程序口,负责了这一次提案的起草,特别是社会研究群和法学群,就是主力参与者。

        在这一次提案之中,他们提出了非常多新概念。

        比如公民社会信用制度,一旦参与造谣被确认,将扣除公民的信用分,公民社会信用分为一百分,分为高信用级别,中信用级别,低信用级别。

        社会信用等级将影响公民的生活工作,可以通过社会服务或者慈善捐款回复信用分,但是历史记录是终身伴随的,类似于案底。

        而社会社会信用等级,一旦在过去出现过低信用记录,后果就是不能进入公民托管社工作和参与网络管理委员会,变相的**。

        另外一个制度就是,言论实名负责制,任何人都有**的权利,但是一旦言论出现错误,必须自己说明错误然后修改。

        如果明知道错误却不修改,或者造成巨大的影响之后,没有及时修改自己的错误,并做出相关的道歉解释。

        后果就是造谣条件激活,进入追究当事人违法阶段,这个时候由网管会下的逻辑器负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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