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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5章 借款合同纠纷(4) (1 / 3)
刘炽:“原、被告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没有补充?”
林自遥与黄莺耳语两句,询问了黄莺的意见后,对刘炽:“原告没有补充。”
曹晖也:“没有补充。”
“那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事实部分已经过的不用重复。”刘炽。
林自遥:“尊敬的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本金100万汇入指定账户,已经完成了借款的出借义务;被告收到本金后,连续足额支付了8个月的利息后,就没有再支付过利息或者偿还本金,已经构成违约。2017年6月,原告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原告的债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曹晖:“尊敬的审判长,原告黄莺与其丈夫并无固定职业,单纯靠职业放贷为生,职业放贷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法院不保护其债权,基于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林自遥:“职业放贷饶认定有严格的规定,且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是职业放贷饶身份,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曹晖没有接话,实际上他们没有证据证明黄莺是职业放贷人,但是出庭应诉了,总要点专业的吧。
曹晖心里也清楚,本案的事实确实清楚,证据也相当充分,秦鹏飞输官司是跑不聊,但是作为律师,他不可能无所作为,只能迎难而上了。
刘炽:“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调解方案林自遥已经在庭前与黄莺商量好了,她:“原告同意调解。”
刘炽:“被告呢?”
“被告也同意调解。”曹晖。
法院的调解书的效力和判决书的效力是一样的,也可以强制执行,区别就在于调解结案,案件就终结了,双方均不能提起上诉。
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领带勒得刘炽气闷,他松了松领带,双方愿意调解就好,他希望自己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能往上升一些。
一个案件能够调解结案,对于一个法官来,简直就是中了彩票一样开心啊;如果一个案件能以撤诉结案,那简直就是中了头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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