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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章 保险合同纠纷(3) (2 / 2)
上诉审判人员应做广义解释,不仅仅包括法官,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没有申请回避。”吴忧说。
“不申请回避。”陈由俊说。
杜克凡顿了顿,然后继续说道:“法庭的纪律开庭之前都已经送达给原告和被告双方了,为了节省时间,提高庭审效率,就不再宣读了。”
吴忧、陈由俊:“同意。”
“下面开始进行法庭调查阶段,请原告委托代理人先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杜克凡对吴忧说。
吴忧向李亦柯示意,由李亦柯宣读起诉状。
李亦柯已经过了实习期,可以独立执业了,吴忧也有意让李亦柯多锻炼,因此,几次庭审都由李亦柯主陈述,吴忧只在必要时刻进行补充说明。
李亦柯的进步也是显而易见的。
李亦柯宣读起诉状:“今年6月1日,马研妍作为投保人向A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险种为“万能重大疾病保险”,受益人为马研妍本人,保险金额为10万元,交费频率为年交,马研妍缴纳了保险费,该保险单于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保险合同第15.1条规定: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附件中约定了‘重大疾病’的范围,包括从2007年4月3日起开始实施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李亦柯接着说:“特定轻度重疾包括: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原位癌)、轻度脑中风、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较小面积三度烧伤(10%)、视力严重受损、冠状动脉介入手书、主动脉内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等。”
一长串的医学术语让书记员林小娟记录得有些吃力。
李亦柯特意放慢了语速,方便林小娟记录。
李亦柯又说:“日,马研妍到怀海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检查,9月6日,经怀海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确诊为右侧实性**状癌。确诊后,马研妍向A人寿保险公司提出理赔。9月15日,被告A人寿保险公司以原告发病是在90天的等待期内,故拒绝赔付原告保险金。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完全履行。原告体检发现疑似病灶,随后到怀海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检查后确诊。确诊重疾是在90天等待期之后,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保险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0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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