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4章 违法建筑买卖合同纠纷(2) (1 / 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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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章 违法建筑买卖合同纠纷(2) (1 / 2)
        林坦坚决不同意,信心满满地说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林坦认为,彭程和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违反了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地五款的规定,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林坦认为,现在合同尚未履行,双方都不存在损失,不负担赔偿责任。

        林坦非但不同意支付彭程违约金,还要求彭程将10万元定金无息返还给自己。

        彭程自然是不同意,一怒之下,经人介绍,找到了吴忧,想起诉林坦。

        这个类型的案件,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吴忧拉着林自遥和李亦柯一起讨论。

        林自遥最喜欢这种头脑风暴,她先前做了很多功课。

        林自遥说:“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标的物是违法建筑的合同是不是有效。我查了资料,在司法实践中,对违法建筑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有截然相反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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