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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1章 奴隶、破产 (2 / 5)
从耕种到采矿,从城市到码头,从工坊到运输,各方面都不得不加大了奴隶的使用量,但奴隶数量的不断增多,也就带来了奴隶地位、管理等问题。
为了缓和阶级矛盾,保持吕宋稳定,秦琅亲自主持修订了这部吕宋奴隶法案。
所有奴隶入户籍登记,任何人包括奴隶主都不得不经审判杀死、伤害、虐待奴隶,不得在奴隶生病时抛弃他们等。
杀害、伤害奴隶,与杀害、伤害良人同罪,没有减罪。
相比之下,原大唐律法规定,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
这惩罚就非常轻,无故杀害,也不过劳动改造一年而已。
秦琅强调奴隶保护,奴隶的买卖、转让等必须有严格的官府登记手续,每一次的交易,都必须是买卖方和官府一式三份契约,同时规定奴隶买卖得缴纳契税百分之五,交易税百分之十。
奴隶主有责任保护好奴隶,奴隶死亡必须报官,经官府检查记录,就如同耕牛死亡后必须报官检查一样,得确定死亡原因,如果不是病死的,就得调查清楚原因,若是被杀害等,就要立案查处。
如果是病死,在检查认定后,由奴隶主人敛埋,再到官府报备。
大唐对奴隶的地位的认定是,律比畜产,但秦琅对奴隶地位加以提高了不少。
比如他规定,奴隶可以拥有财产权,并规定了在吕宋范围内,所有奴隶主必须得为自己的奴隶提供最低的衣食住宿生活保障,以及还得给最低的劳动报酬,这个劳动报酬的最低标准,确实是非常非常低,但秦琅还是坚持设立了。
设立的初衷,就是要给奴隶财产财,并允许他们在攒够了钱财后自赎其身。
赎身后的奴隶便为自由民。
奴隶入籍,有专门的贱籍管理,不论官私奴隶,可放免也可自赎,奴隶在法律上属于特殊动产,可以买卖转让,但又受到严格的保护。
买卖必须得在官府登记备案,还得缴纳契税、交易税,死亡也必须得由官府检查后出具死亡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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