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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学法 (2 / 4)
        “有屠一人甲,杀狗于室,弃脏外,归,人乙持肉,欲走,甲怒,追之,乙持狗以搏,甲持刀杀乙,狗重五十,屠者甲何罪?”

        有一个屠夫,在家里杀狗,去外面丢内脏回来,看到有人提着他的狗,正准备跑,于是追了上去,乙看见跑不掉,反身和甲搏斗,被愤怒的甲持刀杀死了,而那条狗重五十斤,该判什么罪?

        在秦国,一条五十斤狗的肉,大概价钱在220钱到660钱内,这样的偷窃,会被剃去头发和眉毛,罚为城旦。

        这样的罪是不致死的,按照常理,屠夫杀了他。。会被判一个“杀刑人”也就是杀犯罪者的罪名。

        但是这件事情的关键,不在于偷,也不在于杀人。

        而是在于“室”,和“持狗以搏。”

        所以……

        最简单粗暴的秦国律法来了。

        “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意思是说,无缘无故进入别人的房间家宅,上人家的车和船,拉扯别人准备做一些不法的事情,当时,就地格杀他,是没有罪过的。

        这就是秦国对于入室,或者进车挟持之类的罪犯的法律,简单,且粗暴得吓人。

        这一条,不属于盗律,而属于贼律,也就是说,像这样进入别人家中,拉扯别人收**什么的,都是与杀人犯等同的罪过。

        当场杀死他,可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而之前问题上所说的乙,最开始只是偷窃,这时候如果甲直接杀了他,是有罪的,杀刑人,不会死罪,但至少会罚为城旦。但乙在被主人发现的时候,还反身搏斗,还拿着狗,偷窃就转变成了抢劫,这就属于贼律当中的“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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