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二十章 利弊 (1 / 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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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章 利弊 (1 / 4)
        第六百二十章利弊

        “市易之法有三:结保赊请,一也;契书金银抵挡,二也;贸迁物货,三也。”

        第一条“结保赊请”,就是贷款给没有抵当财产的赊贷者。

        “市易法,听人赊钱。无抵当者,三人相保则给之,皆出息十分之二。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罚钱百分之二。”

        如是皇族宗室,则不需抵当,只要“三人以上同保”,经大宗正司出具**明,就可获得贷款,赊贷额为“并息不得过两月料钱之数”。

        普通民户,赊贷额更低。

        第二条“契书金银抵当”,是市易法最重要的条款。

        大宋的典卖、抵当要有保人,故此法也称为“抵保赊请”法。

        契书金银抵当的对象分为三类,一是充当市易务的官吏的大商人,二是在京诸行铺牙人,三是普通民户。

        市易法规定:市易务提举官由朝廷委派,监官与勾当官募大商人充任,三者“以地产为抵,官贷之钱”。

        又规定“许召在京诸行铺牙人充本务行人、牙人,内行人令供通已所有,或借他人产业金银充抵当,五人以上充一保。”

        非市易务的普通民户,“以抵当物力多少,许令均分赊请”,赊请额不得超过抵当价值。

        第三条,贸迁物货,其含意则是市易务亲自参与是买卖物货,使物货通流,物价稳定,初衷与常平仓法平抑粮价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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