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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章 论《青苗法》 (4 / 5)
“民负息钱,无得逼取庄土,牛畜以偿。”
一直发展到“诸路州县约束人户,放贷米谷,只备本色交还,取利不过五分,不得作米钱算息。”
最高百分之五十,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当然最后这条是南宋才明文规定。
自唐井田制崩溃之后,“县官失养民之权,转归于富人。”带来了民间借贷的繁荣昌盛。
所谓“今之农者,举非天子之农,而富人之农也。”“巨室者,一乡之望也,齐民之所依赖者也。”
掌握了巨大财富的富民,乐衷于在土地兼并的同时,也热爱从事放贷活动,成为主要的放贷群体。
宋人袁采对借贷的利润有个大略的判断:“若以百千金银计之,用以买产,岁收必十千。用以典质营运,三年而其息一倍。”
这里将土地投资年回报率定在百分之十,而将典质运营的回报率定在百分之三十三。可见将资金用于放贷的收益比投资土地高出许多。
凡事都有两面性,到了宋代,已经发展到“乡间无典肆,民必无以春耕;城市无典肆,命案即将增多”的程度。
到如今甚至从“官不为理”,发展到了“官为理索”,政府还要帮富人管理贷款回收。
其结果就是**。
该不该治理,当然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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