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零六章 阿云案 (4 / 5)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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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零六章 阿云案 (4 / 5)
        结果意见还是分为两派。

        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等人皆支持王安石的意见。

        御史台,刑部支持司马光的意见。

        一时间“廷论纷然”,“反覆论难,久之不决”。

        这次征求意见,苏油因为是三品以上官员,所以也跑不掉,必须表个态。

        分析本案目前争论的焦点,主要在阿云的谋杀是否能适用自首减罪。

        这里边还涉及到阿云的另一条罪过,也就是其杀人的动因罪——“违律为婚”。

        《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

        阿云在居母丧期间许聘给韦姓,这本身是不合法的,因此这一婚姻应当无效,即阿云与韦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因此,应以“凡人”论处。

        这里边的差别非常巨大,因为如果他们之间有夫妻关系的话,“谋杀已伤”的情节就构成了“十恶”罪名中的“不睦”,由于“十恶”罪名为常赦所不原,从而不适用自首情节,会被处以死刑。

        至于阿云是否存在自首情节,讨论到现在,大家基本认为许遵的说法是正确的。

        宋代关于自首的认定如下:“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案问欲举而自首陈,及逃亡之人,并叛已上道,此类事发归首者,各得减罪二等坐之。”

        许遵判定阿云是“被问即承,应为按问。”符合上边所说的“案问欲举而自首陈”,这点是没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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