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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合约事件
    阿桑脸上露出果然如此的样子,“她她她的,不会是连我也要隐瞒对方的身份,别忘了,我过来的时候可是说好了友qing签约哦,要是告诉我是谁的话,嘿嘿,便宜你了,在原来五年的的基础上我会翻上一番,怎么样?”

    说还是不说呢?这事李明基现在的想法,阿桑的唱功那是没话说的,特别是李明基之前的想法就是打造几个台柱型的歌手,之前的刘若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可是最后却又因为那些在李明基看来麻烦不已的小事件下给黄了,不过李明基也知道,就算刘若英过来之后对于新公司来说效果也没有自己公司培养出来的人大。

    阿桑签的合约是五年,这个签约时间确实比其他公司的短得多了,毕竟如果是一个成名的明星还好,可是一个刚入行的人得到这份这样的合约,而且李明基给出的薪酬和分成都不低。特别要说的是,李明基还参照了以后的YU LE圈签约制度中的一些东西加了进来,使得双方都对这份合约没有那么的感触。

    在这里要说一下经纪人和唱片公司以及艺人的关系以及职责。

    经济人为艺人洽谈业务,chu理琐碎事务,作宣传业务等等,一般经纪人是由演艺公司为艺人指定的,除非这个艺人很大牌,要自己找经纪人。

    艺人签约演艺公司,演艺公司的职责是为艺人安排工作,培养艺人,做宣传公关等;艺人的职责是服从演艺公司的安排,为演艺公司赚钱;

    经纪人是介于艺人和演艺公司中间的角se,职责是协调艺人与演艺公司之间的工作。经纪公司是为一些没有签约演艺公司的艺人准备的,经纪公司为前来的艺人(一般是没名气的)寻找试镜的机会,而艺人在试镜成功后付一些中介费用。当然经纪公司也有大的业务,例如为某部大制作的电影拉赞助,为演艺公司介绍大的项目,为制作人介绍好的剧本和演员。

    就像李明基这里那样,一般的演艺公司会结合出自己的经纪公司,特别是在中guo更是最寻常。李明基在一开始就开诚布公的和他们谈过合约上的问题,其他的没有说过什么过分的要求,当然了,这个时候的合约唱片公司与后世的那些唱片公司来说有着巨大的优势,那就是艺人更需要仰仗公司的宣传力度,也因而唱片公司的比例获得更地打比例收入的。

    后世中2000年到2005年五年中YU LE界最热门的两个词语莫过于“超级女声”合约风bo和“黄圣依星辉事件”了,前者在创下地方卫视综艺节目的收视新高同时,各种“幕后新闻”源源不断;而后者则犹如一部现代YU LE圈的《罗生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天一个新状况,扑朔mi离,充满悬疑。这两个YU LE事件之间有一个共通的地方,就是都与演艺合约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有着惊人相似之chu,当时可是在在YU LE圈引发了有关演艺合约的大讨论。

    2005年8月具体是哪天李明基忘了,只记得是在八月的时候在中guo中guo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的“中guo法治报道”节目播出了“超女”签约事件访谈引发了有关超女合约的讨论。受访的法律专家称:天娱公司与“超女”们签DING的合同是无效的——在“超级女声”中,进了10强的选手必须与天娱公司签长达八年的合约,否则就不能继续参加比赛,除此之外她们还要一切听公司的安排,否则将赔偿高达500万元的违约金。

    当时的法律专家表示:天娱公司的这个规定是违法的,所以合约也就是无效的,选手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除这种合同。而当时的成都赛区的第四名冯家妹曾向天娱表示因为想继续学业而解约,天娱却要家妹做出一个匪夷所SI的保证:“保证今后再也不踏入演艺圈!”这样不近人qing的“霸王条款”和长达八年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卖身契”让人非常质疑天娱公司在超女演艺合约上的诚信度,直接影响“超级女声”的口碑。这是典型的逼着人家新人作出的“霸王条款”以及卖身契合约啊,李明基当时就下了这样的一个定论。

    天娱公司一口气用极少代价签了50位“未来之星”让人感觉犹如“守株待兔”:“我先把你签了,哪怕你后来再红,合约也在我手里。”虽然说天娱搭建了“超级女声”这个平台,使这些shao nv有了展现才华的机会,有了一pao走红的契机,但作为成shu的演艺经济公司,考虑更多的应该是如何培养和规划签约选手的未来,而不是只想到从她们身上获得巨大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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