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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万家祖庙 (2 / 4)
即对于那些与官方意志相冲突背离、有碍国计民生的民众祭祀,地方政府必须大力限制、禁绝。
除了前提到的限禁类似城阳景王祭祀例子之外,对民众私社、私祭等民间信仰的态度也是如此。
私社,即百姓在里社之外,由十家、五家等自愿自发地组织起来的一种社祭团体。
汉代历史上,在社与里分离、乡社与官社分离的大趋势下,私社得到不断发展,冲击到官社的主体地位,故受限禁。
载有一个学界熟知的个案:“建昭五年,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但禁令下达后,个别地方仍有抵制的情况,如“山阳囊茅乡社有大槐树,吏伐断之,其夜树复立其故处”。
除了禁止私社外,官方所立的官社祭祀在地方政府主持下仍施行于民间,史载:“今郡国十月行乡饮酒礼,党正每岁邦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之礼。”
这种官方祭礼意在引导民众,限制私社发展。
对于其他有碍国家利益、为害民生的民间私祭,地方政府一律给予打击、禁绝。
如东汉时期宋均上任九江郡太守,发现辖内浚遒县民众受巫士的蛊惑,岁献良家男女作公妪祭祀唐、后二山神,以致民间不敢嫁娶,前后守令莫敢禁,他下令“自今以后,为山娶者皆娶巫家,勿扰良民”,在巫叩头谢罪后,“乃杀之,是后遂绝。”
又如会稽太守第五伦对当地淫祀无度的现象,采取“移书属县、晓谕百姓”和“敕之愈急”恩威并施的办法,经过激烈的斗智斗勇,最终使人人相畏的私祭“遂断,无复有祸祟”。
当然,对于不害民生、无伤于地方政府权威的民间祭俗,则采取不加禁止甚至适当保护的措施,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对汝南石贤士神祭祀的态度。
针对这种祭俗信仰,当时的地方官府只是派“尉部常往护视”,维持现场的治安。
祭石头神的集会对于民生和统治尚无大碍,官方只是观望、督查,以无为而治的方式尽力将其掌握在可控范围中。
这种无为之举何尝不是一种默许性的支持,也是某些民间祭俗得以生存与发展下去的主要原因。
如何协调官意和民情,乃是历朝历代统治者的必修课。
既然地方祭祀是官、民双方沟通、互动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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